2005年08月04日  上海电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一)失业者退休年龄会延长吗? ○本人上月刚失业,目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听别人讲,女性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与正常上班的人是不一样的,我听了,心里有点慌。本来再过两年就可以退休了,如果这是真的话不是两年后退不了休了吗? ●女性失业者的退休年龄要比正常就业人员长,我们没听说过,本市也没有这项政策规定。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只要符合失业人员退休的相关条件,男性失业期间年满60周岁,女性失业期间年满50周岁,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快退休人员还有必要缴费吗? ○我妻子1976年工作,今年46岁,2003年底之前没有离开过工作单位。她现在失业在家该不该缴养老金,我们有点拿不定主意。因为有不少人对她说,不必再缴金了,四年时间过得很快,到时退休养老金差不了多少。这种讲法有道理吗? ●缴费时间越长,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就会越多,即使按目前1108元的缴费基数来算,个人帐户4年结存下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数字。更何况计发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是一个重要依据,且占的比例还不少呢。因此,社会保险费缴与不缴,缴多缴少,肯定会影响个人退休后的养老金。 另外,法规规定,失业人员是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拿失业保险金去参加自由职业者缴费更是不允许的。只有重新就业后,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失业者创业可获资金扶持 ○我前不久刚离开企业,失业了一段时间后,自己想闯一闯,尝试一下做小老板的滋味。最近到地区有关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时,有工作人员对我讲,失业人员如自主创业,可一次性将失业保险金全部领出来,作为经营的启动资金。我听后感到十分高兴,本市确有此项政策吗? ●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生路,自主创业,本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领取的标准和月份,以本人本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标准为准,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四)工伤后部分丧劳企业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我表弟2003年底与单位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他在工作时不慎因工负伤。前不久,他经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认为他今后在工作中的作用不会很大了,因此,最近提出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感到他们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目前仍僵持着。单位这种行为国家允许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能依据《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职工是因生产 或工作负伤,且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一个劳动者,他在劳动市场已成为了弱者。因此,客观上需要法规对他们给予必要的保护。所以,我们认为,目前尽管企业已有相当大的用工自主权,但也不能过于实用,还是要依法、规范用工。不然的话,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这种不合法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法规支持的,如果企业的这种行为对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临近退休失业者可申领失业救济金吗? ○我是一名临近退休的女同志,失业已有多年,身体很不好。最近在街道劳动服务所找工作时,有人对我讲,国家有政策,离退休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如有困难,可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请问编辑:本市有这条政策吗?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临近退休的失业人员要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明确的表述。具体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本市男性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